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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额再提高!

时间:2019-01-11 15:16:41来源: 综合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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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额再提高!
一、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标准仅仅是标准,要实际享受政策优惠,必须你单位本身是小规模纳税人才行。如果你已经成为一般纳税人,看到政策优惠又想要向它靠拢,现在也没有什么办法了。符合财税〔2018〕33号文件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而且现在也没有出台可延期转登记的政策。

二、免征额和起征点不是同一个概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所以针对你们单位的增值税起征点,各地可能有不同,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三、免征额是存在有效期的!

(一)2万/月的免征额是长期的,除非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被作废。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2-3万/月免征额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3-10万/月免征额的有效期会到什么呢?这个还没确定,有待国家税务局总局下发正式的执行文件。

四、这个免征额是单独算还是合并算?

现执行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额是区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别适用的。但是这个突然提高到10万了,会不会就合并计算了呢?个人认为有可能,但可能性不大。因为即便将两类应税销售行为统一,然后以10万作为作为免征额,对企业来说还是优惠仍然是巨大的,在操作上也是可执行的。但是,以前的文件都是分类的,为了政策的连贯,预测这次应该也是分别执行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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