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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增值税处理

时间:2020-09-17 13:55:27来源: 综合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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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招待费增值税处理

一、餐费及娱乐场所相关费用增值税的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结论:餐费和娱乐场所相关费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二、赠送的礼品增值税处理,进项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结论:赠送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三、承担对方单位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增值税的处理

第一种情形:接受外单位有偿服务,合同约定了差旅费等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

例如:为负责本公司审计的事务所人员报销差旅费。

财税〔2016〕36 号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结论:此情形下的差旅费报销应属于提供服务单位的在价外费用,应并入收入缴纳增值税,对于接受服务的单位则可以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形: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业务关系人员报销的差旅费开支。

结论:此类情形下的差旅费报销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标准限额内扣除,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可以抵扣进项。

不符合二类情形的报销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不是本单位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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