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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居民个人”如何判断

时间:2023-09-11 11:51:10来源: 综合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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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中“居民个人”如何判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所讲的经济利益主要指个人的经济来源,工资薪金、投资等收益。该个人是否属于我国居民个人,需要结合上述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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